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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地质勘查、矿产开发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制定全局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等产业的生产计划;研究制定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规章制度。
(二)组织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与矿业开发;推进地质科技进步,进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;负责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质量监控。
(三)发展地质勘查相关产业和其他产业,开展多种经营,全面发展地勘经济。
(四)管理使用国拨地质勘测查费、基本建设费和省核拨的地质勘查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;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。
(五)调整全局产业结构和队伍结构,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勘队伍的改革、改制、改组,把地勘单位逐步建设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实体。
(六)管理地勘队伍,负责地勘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;指导地勘单位搞好职工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。
(七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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